被起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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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起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被起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1、《民訴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法院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起訴之前,人民法院開始對當事人採取財產保全的這種行為是有法可依的,所以對於對財產保全的對象來説,想要申請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就得結合自己的情況,看符合哪一種法定條件。如果轉移財產的事實無疑,法院一般不會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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