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不服可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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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不服可上訴嗎?
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二、那麼可以申請複議嗎?
《民事訴訟法》中可以進行復議的裁定:
1、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先予執行。理由來源同財產保全。
3、執行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執行行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對於糾紛,以及權益的破壞等行為,作為權利人是可以獲得救濟的,一般情況下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救濟,但是在訴訟中,屬於程序問題,就需要遵守程序規定,有些案件是不可以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