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期間保全該注意些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一.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管轄權異議期間保全該注意些什麼?

1.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

二.異議期間保全注意事項:

1.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必須提交異議申請書,同時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保全不當;

2.提出保全異議後,執行局會召開聽證,屆時當事人需再提供相關的證據原件,聽證程序同審判程序類似,建議請當地律師代理;

3.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4.如果涉及財產保全,那麼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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