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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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税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出口退税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出口退税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出口退税的行政複議是指為了防止和糾正税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進行的行政司法活動。

它是指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訴,請求複議機關糾正,複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議,並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或者責令該税務機關補正、限期履行和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裁決的一項行政司法活動。

二、出口退税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的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票等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税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税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税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税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税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納税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綜上所述,税務機關採取出口退税行為如果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主要針對税務行為中確實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出主張,經税務機關認定後予以處理,如果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還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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