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次入职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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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次入职定义是什么?

一、对于二次入职定义是什么?

员工二次入职,是指员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与另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与同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次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约是指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商量一致,延续约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做法。前者是一个断续的法律做法,后者是持续的法律做法,因此,二次入职不隶属续约。

二、普通职工能二次入职吗

二次入职是可以的,只要符合用工的规范即可,同时也得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

三、员工二次入职是否有试用期

劳动者辞职的,又重新入职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再次入职,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

劳动者试用期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邮寄、录音录像等),到期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二次入职是否需要再次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强调的是“连续签订两次”,中间不能有间断。即与同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又签订劳动合同,将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提出续签企业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而且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又重新入职,必须再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法对二次入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二次入职,法律上是有一些规定的,由于是二次入职,所以需要和现在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约才能签署新的劳动合约,而和原公司进行劳动合约的签署并不算是续约,但是原单位对于员工不得采用试用期,因为在第一次入职的时候已经有过试用期了,这就是对二次入职的一些规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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