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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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是什么
一、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 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屋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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