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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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当事人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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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1.被背书人,是指受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者,在票据签发时与票据无关,通过被背书受让成为汇票权利人,背书受让包括背书转让、背书质押、背书贴现等三种方式,被背书人可作为背书人再次转让汇票,转让后便丧失权利人的地位,并且成为新的连带债务人,在汇票得到付款之前须准备承受持票人的追索。2.保证人,是指为了保证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够得到付款,而承担担保付款的连带责任者,在签发票据时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作担保,在承兑时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作担保,(这两种保证都是为主债务人所作的保证),在背书环节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作担保,保证人在票据上不记载被保证人时视为对主债务人作保证。由于保证人是在出票后加盟,所以成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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