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 | 顶流明星偷逃税背后的法律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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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 | 顶流明星偷逃税背后的法律问题解读

3月15日,“央视新闻”发布的微博,流量明星邓某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

在该新闻中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点呢?

一、为什么邓某伦要“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

首先,邓某伦赚的实在是太多了,相比普通人收入是天文数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的多样化,明星艺人的收入都是以亿为单位的。

其次,高收入意味着高税收。邓某伦作为演艺明星,其参与演出等收入一般应当按照“劳务”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全年收入超过96万的部分,依照《个人所得税法》,适用45%的税率,可想而知,这些高收入的明星艺人有将近一半的收入都将以税收的方式交给国家。这就是范某冰、邓某伦等人逃税的原因。

再次,明星们主要逃税手段是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我们知道个人劳务报酬,最高要负担45%的税率,如果把收入属性变成企业收入,那么目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最高25%,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果公司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就可以找“税收洼地”享受核定征税政策,把个税降低到冰点3%以内的税负。

二、对邓某伦进行处罚依据的是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邓某伦作为居民个人,相关收入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邓某伦的演艺活动所得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邓某伦年收入超过96万的收入适用45%税率,也就是近一半的收入将以税收的形式交给国家。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以0.5-5倍的罚款。

对邓某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为什么邓某伦不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实际上,逃税罪的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是所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过类似逃税行为的范某冰、薇某娅等人,他们的逃税数额远大于邓某伦,再补缴相应的纳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后,都获得一次刑罚豁免机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定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附条件不予追究逃税罪初犯的刑事责任。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的设立,正是逃税罪刑罚目的的重要申明,同时也标志着逃税案件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设立。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纳税人实则构成逃税罪的情况下,立法者出于促使纳税义务的履行,避免刑罚过度干涉经济税收的考虑,给予逃税罪初犯一次刑罚豁免的机会。 

只要行为人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税务部门就不再将逃税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亦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范某冰、薇某娅等人首次被税务机关以逃避缴纳税款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因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次邓某伦的逃税行为也是同样处理方式。

同样逃税罪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也存在例外情形,在以下两种情形同样会被追究刑责,也就是逃税罪第四款的后半段的但书规定,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对于逃税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过两次行政处罚的,对于逃税罪初犯的豁免便不复存在,依旧需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盈信观点

   近年来,范某冰、郑某爽、薇某娅等人逃税失德行为,让公众大跌眼镜,数额之大,一次次刷新我们的认知。邓某伦除了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之外,从此还要被打上“失德”艺人的标签。尽管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参照这几位就不难看出,打上“失德”艺人标签后他将面临整个演艺行业的抵制,代言品牌的解约并赔偿品牌方的损失,社交媒体账号被封禁等等,后果可谓相当的惨烈。不知邓某伦现在是否后悔当初的小聪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管是普通百姓还是公众人物都应当遵守法律,依法依规缴纳税款。

莫偷税,失德必社死。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涉黑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死刑复核等。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专业的刑事辩护业务。

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顾问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CPA)

盈科沈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

擅长涉税、涉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以及民商事案件。

经办多起涉黑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主办吴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涉黑),主办邱某故意损坏财物案(涉黑),主办杨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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