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律师——拆迁时丈夫一家隐瞒妻子使用其优惠购房面积 - 离婚后可以要补偿吗

来源:法律科普站 1.34W

原告诉称:

婚姻房产律师——拆迁时丈夫一家隐瞒妻子使用其优惠购房面积,离婚后可以要补偿吗

原告牛某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给付原告45+9平米对应的市场价值2147000元;2.四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12474.4元;3.评估费由四被告负担;4.四被告赔偿原告54平方米租房损失,自2005年至2021年共计30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祁某将与赵某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为本案被告祁某典。次子为被告祁某山。原告与被告祁某典在2001年8月17日结婚。被告祁某将和被告赵某霞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宅院内的房屋提供给原告和被告祁某典居住使用。原、被告于2005年11月份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得知被告赵某霞、祁某将、祁某典与第三人在2003年11月7日达成《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将案涉房屋拆迁,并获得补偿货币。四被告未通知原告拆迁事宜,也未给予原告相应价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祁某典、祁某山、祁某将、赵某霞共同辩称:原告请求四被告给付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案事实及情况是被告祁某将、赵某霞与祁某典系父母子关系,祁某典与原告牛某品200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11日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06年4月6日,牛某品与祁某典因婚内与公婆共同居住的顺义区A号宅院拆迁,牛某品对祁某典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顺义区法院下发B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拆迁补偿款及房租补助款已分割完毕。

该案中,根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顺义区C号文件关于“该宗宅基地内的成年共居人,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可以按分户处理”的规定,原告与祁某典对A号宅院拆迁补偿中,已取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分户补偿进行了分割,其余份额属于其他被拆迁人及依房地一体原则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原告无权另对该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请求分割。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是指对房屋所有权人因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原告非属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分割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获得的补偿。

根据《关于D村拆迁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1、2、4项规定,《补偿协议书》中关于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电话移机费的补偿,是对房屋拆迁所有权人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依拆迁政策不属回迁安置人口的个人份额。对此,原告请求分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

原告请求对A号宅院房屋因拆迁而享有的45平米回迁安置房调剂面积的权利不成立。《E工作安排》规定,对“拆迁村民所购房屋在人均45平米以内的,享受均价每平米2100元购房;超过45平米以上面积部分,按照每平米2800元市场价购房。”

2003年12月18日、2004年1月9日祁某将分别与F公司签订三份“定向优惠购房合同”中,包括G号、H号、I号,计面积245.12平米,其中27.95平米系按市场价格购买。上述三套房屋产权,于2004年12月登记在祁某将名下。上述,祁某将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回迁安置房中,因原告离婚后属于原告的补偿款份额已分割完毕,原告现无权请求回迁安置房调剂面积的权利。

祁某将购买的上述回迁屋价款中,其中包括原告45平米的优惠购屋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款31500元,与四被告构成债务关系。依据原告2006年对祁某典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生效时间计算,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逾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

牛某品与祁某典于2001年8月17日结婚,2005年11月12日离婚。牛某品、祁某典婚后与祁某典父母祁某将、赵某霞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D村A号。2003年11月7日,祁某将、赵某霞与J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

一、拆迁依据: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K号,甲方需要拆迁乙方范围内的顺义区D村A号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附属物。被拆迁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乙方家庭人口共5人,分别是户主祁某将、之妻赵某霞、之子祁某典、之儿媳牛某品、户主祁某山(非)。

二、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768898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425675元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内区位补偿款为396495元,标准外区位补偿款为29180元。2.各项补助与奖励费共计136697元包括:(1)搬家补助费3000元;(2)提前搬家奖2000元;(3)重点工程配合奖49875元;(4)房租补助奖13500元;(5)电话移机费235元;(7)分户补偿款68087元。

拆迁安置补偿款由祁某将领取。牛某品未于诉争宅基地出资建房,亦未出资安装电话。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牛某品户籍登记在诉争宅基地上。

《关于D村拆迁的实施意见》内容包括:为减轻被拆迁人的购房负担,被拆迁人在购买F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楼时,其购屋价款按照每建筑平米均价2100元的标准计算,但其购房建筑面积人均最多不超过45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届时该地普通商品住宅楼出售价格计算。

《致拆迁村民一封信》内容包括:销售价格:在充分享受市、区政府提供的优惠和开发单位让利的基础上,拆迁村民所购房屋在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均价为2100元/每建筑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超过人均4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则按均价2800元/每建筑平方米的市场价购房。

2003年12月18日,祁某典代祁某将与F公司签订2《定向优惠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所有北京顺义区G号建筑面积约72.19㎡,其中优惠价面积72.19㎡,单价¥2085.5/㎡H号房产建筑面积约87.9㎡,其中优惠价面积87.9㎡,单价¥2037.00/㎡)。

2004年1月9日,祁某典代祁某将与F公司签订1份《定向优惠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所有北京顺义区I号房产,该房屋建筑面积约92.86㎡,其中优惠价面积64.91㎡,单价¥1940.00/㎡,商品屋价面积约27.95㎡,单价¥2619.00/㎡。

签订合同后,祁某将给付购房款。后诉争三套房屋转移登记至祁某将名下。经询问,四被告认为无法确认每套房用的哪个人的购房指标,不存在45平方米是谁的的问题,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是祁某将选房时的计算方式。

2006年,牛某品据离婚后财产纠纷将祁某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祁某典给付其分户补偿款34043.5元及租房补助2700元。2006年4月6日,本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祁某典给付原告牛某品分户补偿款三万四千零四十三元五角及房租补助四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牛某品其他诉讼请求。2006年6月13日,祁某典将该案案款35011.5元交至本院。

牛某品申请就诉争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摇号确定,本院委托L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就北京市顺义区I号房屋(建筑面积94.91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392.44万元;就北京市顺义区G房屋(建筑面积73.49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309.72万元;就北京市顺义区H号房屋(建筑面积89.02平方米),评估市场价值总价为371.41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牛某品优惠价购房面积款一百七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元;

二、被告祁某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牛某品拆迁安置补偿款十一万二千四百七十四元四角;

三、驳回原告牛某品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四被告应如何补偿其使用的牛某品的优惠价购房面积。祁某将购买三套回迁房屋时,共计使用22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其中包含牛某品的45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就此,祁某将应将其使用牛某品优惠价购房面积予以补偿。就补偿标准,法院综合考虑三套房屋现市场价值情况,扣减房屋购买时支付购房款情况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四被告是否应给付牛某品拆迁安置补偿款。审查B号民事判决书,系就《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拆迁安置补偿项下的房租补助奖及分户补偿款进行审理。就其他部分未进行审理。就该协议书中的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系针对拆迁土地上的实际使用人进行补偿。

据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牛某品婚后与祁某典、祁某将、赵某霞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D村A号。故上述四人应均分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就各项补助与奖励费中的搬家补助奖、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系对被拆迁家庭整体进行的奖励,应由五人均分。

就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重点工程配合奖,牛某品应分得117393.75元。牛某品主张四被告应给付其拆迁安置补偿款112474.4元,就其主张金额法院予以确认。因拆迁安置补偿款由祁某将领取,故应由祁某将给付牛某品112474.4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为四被告是否应赔偿牛某品租房损失。因牛某品享有的系4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指标,其并不据此直接享有诉争房屋物权。故牛某品要求四被告赔偿其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