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合同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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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有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签合同的情形不同,产生的责任也不一样,如代签人在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下,代替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当事人,代签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代签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即代签人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同意情况下代替当事人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效力,被代理人拒绝的,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拒绝追认,不予认可代签人的代签,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签人承担。其代签人虽然无权代理,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权力代理的,合同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另一方当事人知道代签人无权代理,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则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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