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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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加入的认定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分标准

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在普遍情况下的效力生效标准、原来的债务内容允许新的债务参加进来、新加入进来的要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1)债务加入要与普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达标的标准相符合。一家公司加入债务是此公司与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的条件是首先公司行为能力、意识方面、不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与标准相符合。

(2)原来的债务内容中允许有新的债务加入进来。若原来的债务和原来的当事人联系比较紧密,或者有需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特别约定的,那么便不适用于债务加入。

(3)债务内容需要保持一致性。

(4)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的角度看,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相当于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有利于债权人利益。

2.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区别

两者表示的意思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关系整体或者一部分进行处理,债务加入是债务人与加入人一起承担这个债务;

两者构成的要件不同,债务转移若变更债务人,则对债权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须债权人明示准许,而债务加入的债务人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

两者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两者原担保的存续不相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债务人只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可,倘债务全部转移,担保债务人自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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