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对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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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对债权人的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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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直接向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主张债权

股东B出资不实影响了A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答,要求B公司补足出资用以清偿A公司的债务,是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股东B亦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只可以向A公司的清算组主张债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的债务最终要由其全部资产偿还,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债权,A公司的债权人在以其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时,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公司的债务人不可以直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主张债权,其债权债务应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亦应由清算组承担,可以以股东B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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