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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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則都有什麼

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則是什麼?

(一)從法律上強化執法監督。《稅收徵管法》第十條、十一條、二十條對內部和外部監督制約做了法律規定,但是對稅收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不明確。因此,從法律上要進行規範:

1、在適用標準和適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規定;

2、為了從根本上堵塞權力不受監督制約的漏洞,對稅收行政執法權力也要合理進行分解,以制約權力的濫用;

3、對有彈性的、模糊的特殊規定則是越少越好。同時,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點:

1、使用許可權要法定。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首先應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不得超過法定許可權越權使用。

2、使用動機要純正。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規授權的目的,“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根據合理和公正的原則做事,而不是根據個人意見做事。

3、使用程式要規範。稅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式進行使用,即要根據法定的審批許可權、法定的文書、法定的手續來行使。 4、使用後果要適當。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和客觀事實,體現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經典的判例為比照,預見性地進行使用,使得稅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對稅務管理相對人起到確實有效而適當的效果,能夠經得起實踐的檢驗和司法審查

(二) 規範稅收行政執法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稅務行政執法程式最重要的原則和特徵是程式法定。其中,重點要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嚴格法定程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受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稅務檢查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前,不按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聽證權、複議權、訴訟權,或者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與《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發出,或者未等當事人提出聽證請求的法定期限屆滿,就發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權益,防止違反法定程式現象的發生。

2、公開辦稅程式。

這是一個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的重要制度,將稅收執法依據、執法資訊、處理決定、執行裁決等公開,對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務行政執法權的正確使用具有重要作用。

3、遵守時效制度。

《行政處罰法》、《稅收徵管法》對時效均有規定,對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同樣提出了要求,所以,稅務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時效期實施處罰。程式性制度對規範稅收行政執法權起著重要作用,我們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都應該嚴格和規範稅收行政執法程式,以達到依法治稅的目的。

隨著我國行政和法律人員的不斷努力,稅務行政執法證據規則也在不斷的完善和規範相關的條例。也就是說,現在我們國家對於這方面非常的重視,因為處於這個階段的我國對稅務非常嚴格。畢竟我國現在正處於經濟發展階段,為了加快我國經濟的速度,我國的法律也在漸漸完善自身,穩定我國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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