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抵扣規定的具體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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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裝置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增值稅發票抵扣規定的具體範圍有哪些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抵扣。

目前根據最新的抵扣政策,除不動產以外,所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材料、週轉材料存貨、汽車、機器裝置固定資產等,都可以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附件二第二條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2013]37號附件一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新購買摩托車、汽車、遊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不再區分是否自用,均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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