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客體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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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客體怎麼確定

保險合同的客體怎麼確定

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成果物、行為、智力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保險合同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合同的內容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裡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物件,是保險作用的物件,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三、保險合同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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