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冒充保險公司詐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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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冒充保險進行公司詐騙的,該公司被納入失信執行單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限制消費,其他人是不影響的。以上人員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發現冒充保險公司詐騙怎麼辦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三)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失信資訊的刪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在外面發現有人冒充保險公司進行詐騙的,可以報警立案,也可以進行起訴。以假冒公司的名義,騙取金額達到一定,將被判詐騙保險,不僅要繳納罰款還要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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