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股權的房產能否保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用作股權的房產可以保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走相關的流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檔案,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點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執行法院,現實中,有時法院並未對此有足夠的重視,導致凍結股權的目的無法實現。

用作股權的房產能否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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