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式規定是什麼?
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二、交通事故簡易程式適用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
(1)交通警察記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3)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
(1)當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案,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規定認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完畢後,應當製作責任認定書,並按規定宣佈和送達當事人。
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都一定要等到10天之後才能出具,很多特別簡單的交通事故,其實當時就能判斷出事故責任承擔標準,對這種簡單的交通事故用簡易程式處理,可以節省不必要的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