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險和意外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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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險和意外險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險和意外險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意外傷害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約定的契約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

賠償:這兩個保險不重複,如果出現事故則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都要進行賠付的,醫療部分是分攤賠付,工傷保險報銷一部分,剩餘部分由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身故殘疾則都要進行賠償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物件主要針對傷者的醫藥費;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物件是工傷職工的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保障及待遇。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可以同時適用。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保險力度大,保險範圍廣。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保險力度和範圍都不及前者。

工傷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指企業必須提供近期工傷保險繳費憑證影印件,同時交驗原件(工傷保險請到註冊地社保中心辦理);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指2004年8月1日以後有新開工工程的企業需要提供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憑證,同時交驗原件。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被保險人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或突發疾病死亡,構成工傷是無異議的,但投保建設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後,其工傷風險依然沒有得到有效轉移,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與工傷保險存在如下不同:

(一)傷殘標準的不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傷殘給付標準與工傷殘疾的評定標準是不同的,凡是商業保險能評殘的,工傷保險絕對能評殘;反過來工傷保險的七至十級殘在商業保險中基本是評不了殘疾等級的,就是說工傷保險的傷殘評定,比商業保險尺度寬得多,工傷保險的殘疾評定,可以履蓋商業保險,但商業保險的殘疾評定,是履蓋不了工傷保險的。

(二)醫療費給付範圍與金額的不同。

工傷保險的醫療費據實全額支付,沒有金額限制;商業保險附加的醫療費有最高限額限制,一般在10000元/人內,且有免賠額,並按一定比例給付。

工傷險指的是在工作中收到的傷害等意外情況,而意外險則是因為外來因素和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只有明白了他們之間的不同,在我們收到傷害面臨賠償問題時才能顯得遊刃有餘,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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