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取證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一、故意傷害罪取證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
1、故意傷害罪取證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故意傷害罪的證據要求,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根據故意傷害罪的特點,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證明活動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二是司法人員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事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收集工作。
2、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的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可見,當別人對我們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之後,受害者沒有必要自己去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各種犯罪證據,再報案之後這些工作公安機關都會去完成的。與此同時,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當然也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相較於公訴機關肯定比較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