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構成要素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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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構成要素包括哪些

綁架罪的構成要素包括哪些

1、綁架罪的客觀要件: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財物或重大不法要求。物件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關係的人。

(1) 一般認為,扣押人質,索取微不足道的財物或者其他輕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認定為綁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構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處理。如行為人借岳母來訪之機,不準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從孃家返回的,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2)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場所。

(3)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包括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實力控制等行為。如對於缺乏或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採取偷盜、運送等方法。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輕微達不到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綁架罪。

刑法第239條第3款專門明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綁架罪的規定處罰。

2、綁架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 物。立法者將綁架他人的行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中,表明強調的也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就是舊社會甚為猖獗的“綁票”行為,新中國成立後已經絕跡,近些年來又重新出現,並有發展的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力懲治這種犯罪,刑法將綁架行為單立為罪名。犯罪物件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兒童,也包括婦女、兒童以外的人。

3、綁架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並且需要具有利用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的意思。行為人不具備這一意思,在實力控制被害人後,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行為,不成立綁架罪,視其行為性質認定為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4、綁架罪的主體:

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對綁架罪如何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可以說也是嚴重的暴力性犯罪了,但是在構成主體上,法律要求年齡必須要達到16週歲才行。對於已滿14週歲但是沒有達到16週歲的這部分未成年人來講,就不能構成綁架罪。綁架行為成功實施之後,如果行為人有故意對被綁架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這個時候還是以綁架罪論處,綁架罪包容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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