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入戶搶劫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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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入戶搶劫罪判刑

無論是怎樣的犯罪,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時候都必須要根據其實際的情況作出處理,也就是要做到刑法中規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那要是行為人入戶實施了搶劫行為的話,那麼此時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怎麼對入戶搶劫罪判刑。

一、怎麼對入戶搶劫罪判刑

入戶搶劫屬於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如何認定入戶搶劫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於“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清楚的知道入戶搶劫行為屬於搶劫犯罪當中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此時對行為人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同時還會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你對入戶搶劫罪判刑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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