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判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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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具體傷害情形,損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故意傷害判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重處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五)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一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1、傷亡後果:每增加1人輕微傷,可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輕傷,可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傷,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傷害的程度:參照標準1996年《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可以增加1個月至3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可以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並採用累進的方法計算。

3、手段的殘忍程度:一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輕傷的最簡單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腳踢等傷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別手段,特別殘忍手段,一般指採取朝人面部潑硫酸、用刀劃傷面部等方式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或與上述行為相當的特別殘忍手段。

4、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六)緩刑適用但書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未作賠償的;

2、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3、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在說到對故意傷害行為判刑處罰的時候,意味著此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已經比較嚴重了,至少可以認定構成刑事犯罪,否則也不會涉及到判刑的問題。而此時,根據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實際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也不太一樣。其中,若是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重傷被害人從而導致其嚴重傷殘的,那麼最高可以對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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