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販毒車輛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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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販毒車輛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對販毒車輛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對販毒車輛的處理方式一般是經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後被沒收。汽車確實被用於實施販毒犯罪,但如果這輛汽車並不是專門為販毒而購買,也就是說這輛汽車不是專門用於實施販毒犯罪的。那汽車就不屬於作案工具。此外,未經法院判決,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沒收汽車的決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二、販毒的方式有哪些?

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二、販毒案件存在證據“六難”

(1)證據線索發現難

販毒案件尤其是零星販毒案件,販毒與吸毒人員之間通常採取使用交易暗號、運用電話手機等單線聯絡,雙方都是販毒活動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無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報案,幾乎無犯罪現場和痕跡留下,交易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間短,不易發現;家庭化、同鄉化、集團化的販毒情況日漸增多,吸販交織以販養吸,有的已形成較為固定的供需網路。

(2)提取直接證據難

近年來跨地區、跨省的異地販毒的現象突出,流動性大,販毒人員常居無定所,多以出租屋為落腳點,利用假身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查獲證據難。作為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繳獲,除當場人贓俱獲繳獲毒品的販毒事實易於取證外,其他販毒事實特別是正在尋找買方,準備交易之時被抓獲,身上未繳獲毒品的案件證據難以收集。

(3)固定販毒嫌疑人供述難

販毒嫌疑人對其販毒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數量等最為清楚,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線索,是販毒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其對販毒事實往往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存在著較大的虛假性;多數嫌疑人作案次數多,時間長,易有反覆性,甚至出現前後供述自相矛盾的現象,致證據不穩定;嫌疑人為逃避罪責,在庭審中翻供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供述真偽難辯,難以固定。

(4)形成證據鎖鏈難

有不少販毒案件是在毒品交易尚未終了時被破獲,涉及嫌疑人上線的證據,交易對方的證人證言、毒品、毒資、稱毒所用的天平等物證不易全面收集;有時交易對方素不相識,販賣成功即分道揚鑣,相關人的證據無從獲得;販毒尤其零販毒次數頻繁、時間跨度大,交易雙方的語言在時間、地點、數量、具體情節上難以吻合;毒品本身是消耗品,不易繳獲,形成證據鎖鏈難。

(5)毒品、毒資追繳難

販毒者為逃避懲罰,常把交易地點選擇在河邊、湖邊,案發時便將毒品扔水裡,被抓獲後極力隱瞞毒品的真正來源、用途、去向等,謊稱是向不識之人購買,切斷了線索,毒品又是直接損耗性消費品,吸毒者吸食、注射後滅失,無從追繳。販毒屬於智慧犯罪,毒犯常將毒資轉移,對於以販養吸的,毒資多被用於吸食毒品。

(6)查清全部犯罪事實難

販毒案件因“中間環節”多,販毒分子交易時頻繁使用假名、假身份,利用知情不多的“馬仔”及毫不知情少數貪利之人,許多案件毒品、毒資滅失,難以深入查清全案。目前販毒分子將大宗毒品化整為零、零星販賣的情況十分普遍,除當場查獲的毒品數量外,對以前販賣的毒品數量查證難。

販賣毒品是需要一些輔助性的交通工具的,若是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某車輛就是用來販毒的,此時就可以將車輛扣押。然後需要由人民法院核實,經確定屬於販毒的交通工具,那麼就會被按照流程沒收,若經確定後不屬於運輸毒品的車輛,此時需要返還給車輛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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