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公眾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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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公眾定義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主要手段就是通過來抓住投資者的僥倖心理以及一夜暴富的心理來騙取投資者的大量資金,獲取資金後不會給投資者任何的回報,通常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會讓投資者家破人亡,因此國家對非法集資嚴厲打擊,那集資詐騙罪公眾定義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集資詐騙公眾定義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二、怎樣區別集資詐騙?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三、發現被集資詐騙怎麼辦?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2、遭遇非法集資詐騙,建議報警;

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給他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非法集資涉及的資金一般都很大,給受害者帶來的損失也就非常慘重,將會給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國家相關法律對非法集資的處罰非常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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