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有哪些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有哪些區別

合同作為當今世界交易的必備檔案,對如今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需要注意,合同詐騙和合同違約。但是在現實中人們並不能準確的區分兩者的區別,那麼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的區別是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去區分。

1、行為人在主觀目的上是不同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兩者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裝置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詢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行為人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合同詐騙涉及到的是刑事犯罪,而合同違約則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兩者屬於不同型別。在現實中想要區分開來,首先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在看客觀方面以及後續行動。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做的區分,如果大家還想知道更多的合同知識,可以致電本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