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一、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是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而實施的犯罪,勢必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影響、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進行。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包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

可分兩種情形: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稱;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既可能由中國公民實施,也可以由外國人實施。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到處炫耀,進行欺騙。本罪行為人犯罪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一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這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分,主要表現在犯罪的構成特徵上: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麼要求,因為此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影響和破壞;而詐騙罪的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以詐騙罪論處。一般而言,區分兩罪比較容易,但是,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騙取財物,則涉及到法條競閤中的互動競合及其法律適用,需認真分析。

法條競合是指同一犯罪行為因法條的錯綜規定,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或者交叉關係的情形。 法條競合所要解決的是在一個犯罪行為該當數個法條的情況下,適用哪個法條的問題,是關於法條之間的理論。法條競合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的客觀基礎和必要要件,所謂一個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實施的該當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這裡的一個犯罪行為,確定標準只能是法律。二是觸犯數法條規定的數個罪名。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犯罪和行為觸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數個罪名,這一特徵是法條競合的法律表現。

法條競合作為法律現象,當然要體現在刑法規定之中,即表現為刑法分則規定有關犯罪罪名之間的關係。這一特徵包括兩方面內容:數個罪名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是數罪名的競合而不包括刑罰的競合。三是數個罪名之間存在的邏輯關係。行為人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涉及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數罪名概念之間有著從屬或者交叉的邏輯關係,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的充分必要條件,也是法條競合產生的邏輯根源。行為人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涉及刑法分 則規定的數個罪名概念之間在邏輯上具有從屬關係時是法條競合,在我國刑法學界已成定論。但罪名概念之間具有交叉關係能否構成法條競合存有爭議,主要涉及到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犯的區別問題。應該說,交叉關係的罪名概念同樣可以構成法條競合,理由在於:交叉關係的罪名概念符合法條競合的基本特徵;交叉關係的罪名同樣是表現為刑法分則的不同規定,存在法律適用問題;交叉關係的罪名概念不能認為是想象競合犯。所謂交叉關係的法條競合是指在兩個罪名概念中,其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

由於刑法中的罪名概念之間的這種交叉關係的表現不同,交叉關係的法條競合可以分為互動競合和偏一競合兩種情形。互動競合是指兩個罪名概念之間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每個罪名都是獨立的,因而大多數的罪名的內容是互不相同的。但由於犯罪的複雜性與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有時兩個概念之間會發生某些重合,這就是所謂互動競合。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於互動競合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否定說,認為當一個法條內容的一部分為他一法條內容的一部分時,不是法條競合而是想象競合犯。二是肯定說,認為兩個法條內容的部分重合,就其重合部分而言,不能不說是法條競合。應當肯定後者是正確的。

實際上,互動競合和想象競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競合犯又稱為想象的數罪,是與實際的數罪相對而言的。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而數個罪名之間不存在包容關係的情形,也即以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一個行為,侵害了數個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就是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是法條的現象形態。而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的競合,是犯罪的現象形態。法條競合是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的錯綜交織以及法律規定的交錯規定所造成的,法條之間的這種聯絡不以犯罪的發生為轉移,無論犯罪是否發生,都可以通過對法條內容的分析確定其交叉關係。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前罪詐騙的物件專指財物,後罪詐騙的物件是名譽、地位等,也包括財物,因為立法並沒有將財物排除在招搖撞騙罪的物件之外。詐騙罪在犯罪方法上並 無限制,而招搖撞騙罪則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法。

因此,從兩個法條的內容來分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既符合詐騙罪的規定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規定,這是法條本身的邏輯所包容的,與犯罪行為是否發生無關。我們可以將詐騙罪分為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與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方法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兩部分,而把招搖撞騙罪分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小的財物以及財物以外的名譽、地位等兩部分。顯然,就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數額較大的財物這一點而言,兩個法條是重合的。想象競合犯的存在是以發生一定的犯罪為前提的,是犯罪的自然形態。當犯罪沒有發生的時候,兩個法條之間,例如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並無內在的聯絡。

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在我國都是非常嚴重的罪名,因為它擾亂了我國的社會治安以及經濟秩序。招搖撞騙罪嚴重影響了國家政府機關人員的形象。讓政府和民眾的關係有所惡化。詐騙罪讓人民的財產受到嚴重的危害。造成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兩者都是非常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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