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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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強姦罪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1、對強姦案件中被害人意志認定強姦罪的客體是婦女性自主權利不受侵犯,其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審理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最關鍵的一點是,需要判斷性行為發生時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被害人的意志是主觀方面的表現,很難有直接、客觀的證據來證明。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為時往往沒有第三者在場目擊,因此,當事人雙方的口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口供比起物證來說,雖然比較直觀,但其較為不穩定。

2、物證的認定現在社會是一個傳媒時代,講述犯罪的電影、電視、網路、書本等較多,有不少的被告人通過這些講述犯罪的媒介學會了如何處理物證,例如將犯罪現場破壞、將沾有精斑的衣物等徹底毀滅等等。

3、強姦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的認定一般來說,除被告人的供述之外,強姦案件的證據通常只有鑑定結論以及被害人陳述兩類,而鑑定結論通常只能作為輔助證據存在。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 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 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 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 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姦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 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 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 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如果違背女性的意志,強行和對方發生關係,將會構成強姦罪,在強姦罪中,對於女性的意志是很重要的一個認定標準之一,其次就是關於物證的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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