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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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涉嫌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行為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

(1)製作淫穢物品:這裡的製作,是指生產、錄製、攝製、編寫、譯著、繪畫、印刷、刻印、洗印等。

(2)複製淫穢物品:這裡的複製,是指影印、拓印、翻印、複寫、復錄、抄寫等。

(3)出版淫穢物品:這裡的出版,是指編輯、印刷等。

(4)販賣淫穢物品:這裡的販賣,是指發行、批發、零售、倒賣等。

(5)傳播淫穢物品:這裡的傳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運、郵寄等。

客體制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客體是淫穢物品。這裡的淫穢物品,根據刑法第367條的規定,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罪責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穢物品而有意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主觀心理狀態。

目的犯刑法規定,本罪須以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罪量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並未規定。根據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1)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2)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影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3)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傳播淫穢物品的需要按照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但是構成該罪需要行為人具備一定的主觀目的,即牟利的目的,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那麼是不構成任何罪的,不予追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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