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是否是證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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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通常不能認定為證據的一部分,強制措施是一種手段,本身不具有證據的性質,三大訴訟法也沒有將強制措施列入證據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強制措施是否是證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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