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多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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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多幾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多幾天

1、最高是37日。

2、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4日;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的,是37日。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的案件,一般,是14日;在特殊情況下,是17日。

3、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採取一定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二、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僅僅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就算是被司法機關刑事拘留了,也不代表就必然構成犯罪,自然也不能因為被刑事拘留過,就認為有犯罪事實。因此,被刑事拘留之後不一定就要被判刑,只是說之後被判刑的可能性比較大,但還是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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