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能否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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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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