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羈押期滿放人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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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羈押期滿放人手續是怎樣的?

一、批捕後羈押期滿放人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院不起訴後需要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批捕後羈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三、逮捕的情況有哪些?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批捕後,看守所會對其關押,在羈押期限屆滿,依然沒足夠證據起訴的,應當對當事人予以釋放。公安機關會通知看守所辦手續,下達釋放命令。當然,有時候羈押已滿,但是依然要進一步偵查的,就要採取取保等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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