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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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明確加以規定,目的是為了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偵查工作效率,保證偵查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逮捕的羈押期限多長

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3、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呵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刑事型別的的案件相對來說對於期限是要求比較高的,主要還是因為可能就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是不能夠過場的,比如說有偵查羈押期限就是屬於兩個月的時間,超過兩個月時間的話,如果案件非常複雜的話,是可以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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