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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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我國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可以暫時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條件進行釋放的一種措施。司法實踐中,我國規定了取保候審的條件,同時也有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了解。

我國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從上文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定的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一般都是因為一個原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人身危險性大。大家根據這樣一個原因相信就能夠判斷該人是否能適用取保候審了。如果你需要請律師為你申請取保候審的話,可以通過本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經驗豐富的刑辯律師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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