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的處理方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它屬於暫時性的強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對於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如果期限滿後,執行機關應該怎麼處理?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取保候審後的處理方式

取保候審後的處理方式

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取保候審期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如果收監,製作收監決定書.再次辦理逮捕手續,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在羈押期限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八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取保候審的處理方式的規定。小編同時為您提供了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依據。對於取保候審的內容,您如果需要了解它的執行方式以及取保候審的期限規定的,歡迎諮詢本站網站獲得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