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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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犯哪些罪不能取保候審?

如果符合下面幾種情況的,就不可以取保候審:首先,屬於累犯的,就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再次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就屬於累犯;第二,在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能取保候審。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就屬於主犯;第三,用自傷、自殘等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第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都屬於嚴重暴力犯罪;第五,如果涉嫌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也不能取保候審。不會因為串供而取保候審的,同案犯本來就不能關押在一起。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可以上班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中僅列明被取保侯任人應遵守的規定,包括對其行蹤的控制,及時到案的保證,以及不得干擾案件的偵查、審判等。特別情況會進一步限制被取保候審人的通訊、行動以及從事某些活動的自由。但並沒有明文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繼續工作。由於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性質不同,對工作的影響程度也不同。

(一)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因此需要將行蹤報告給公檢法機關。原則上,在法院給出有罪判決前,犯罪嫌疑人均屬無罪。但對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

(二)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工作、工資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與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為相關,會公檢法機關處於偵查、審查的需要,嫌疑人是無法正常繼續工作的。但若工作與犯罪行為無關,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符合單位規定與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被取保候審人是可以繼續工作的。

(三)工作與相關罪名是否有關

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其工作的原因而與其可能觸犯的罪名有關,例如財務人員涉及職務侵佔,那麼就需要暫停相關工作,以便偵查、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受干擾。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對取保候審是有明文的限制性適用的條件的,比如說所犯的罪行是非常的嚴重的,會對社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那麼肯定就不能夠適用取保候審了,還有就是累犯也不能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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