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特殊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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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特殊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家庭特殊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嗎?

只有滿足監外執行的條件即可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二、監外執行向哪裡申請?

監外執行可以向罪犯所在的監獄管理部門申請。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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