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經濟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審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犯罪案件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但需要犯罪嫌疑人符合相應的條件,如判處管制、拘役,懷孕婦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經濟犯罪的立案和偵查
(一)經濟犯罪的立案
1、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
4、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5、由當事人對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二)經濟犯罪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過程中,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同時,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後,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經濟犯罪很多,比如侵犯公民財產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破壞金融秩序等多種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在偵破經濟案件之後,抓捕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辦理保釋候審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