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是否已經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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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是否已經撤案?

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是否已經撤案?

取保十一個月還沒送檢察院不一定撤案,取保候審案件的偵查期限是一年,公安只要一年內辦結送到檢察院就符合規定。送到檢察院的時候,一定會通知犯罪嫌疑人一起去的,取保候審案件送案時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在案,到了檢察院見承辦檢察官。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違反了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才有可能會逮捕,一般都是繼續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審查結束後,如果認為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那案件在檢察院就結束了。如果起訴到法院,就等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不需要收監,如果是實刑,法院就會收監執行。

在檢察機關階段,檢察院會有量刑建議,是會和你溝通的,到了法院判決,一般都會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判緩刑的話還需要進行社會調查,只有社會調查合格的,才能判緩刑,這就考察你平時的社會關係情況裡一貫表現。

二、取保候審以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基本紀律。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特別要求在取保候審期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規定中的一項或者多項:(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3)不得同時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角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步入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影響辦理取保候審的因素(1)累犯;(2)有前科;

四、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式

1、批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案件偵查階段,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在法庭審理階段,由法院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2、辦理取保候審必須滿足的法律要求在批准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對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行為的處罰

1、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情節較輕的

(1)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2)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

(3)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

2、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紀律,情節嚴重的

(1)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逮捕:A、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B、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傳訊不到案;C、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後果;D、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訊、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式正常進行。

(2)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逮捕:A、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B、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C、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D、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取保候審後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所以就算到了第十一個月,案件沒有送到檢察院,也不能代表會撤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取保候審到十二個月了,也不代表公安機關必須撤案。還有一種情況是案件結果可能不構成犯罪,公安不移送檢察院,那麼在一年到期後,直接解除取保候審措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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