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質證的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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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質證的要求是什麼

司法鑑定機構是一個程式公正司公正的機構,對維護人們某些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由於司法鑑定的重要性,所以為了確保鑑定結果的真實可靠性,當事人可以對鑑定結果進行質證。下面,由本站的小編來告訴您關於司法鑑定質證的相關知識。

一、質證要求

(一)國外的質證要求

交叉性詢問是英美法系中在庭審時對證人進行的詢問方式,證人首先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由對方進行交叉詢問,目的在暴露證人的偏見或有偏袒,向陪審團提示某個證人不可信,但首先前提是證人必須出庭。

交叉詢問應遵循以下要求:

1、法庭應對詢問證人和出示證據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法的控制;

2、範圍應限於直接詢問的主題和證人信譽有關的問題;

3、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時,除法律規定禁止外,不提出誘導性問題,當一方當事人懷疑本方證人故意迎合對方當事人或詢問對方當事人一方的證人時,可以用誘導性問題進行詢問。

(二)我國的質證要求

我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體現了質證原則的相關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院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司法鑑定、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雖然,本條沒有明確規定質證,但辯認和提出意見就具有質證內容。

(三)國內外有關質證的比較

1、我國現行的質證規則過於籠統、內容也不盡完整,而立法對證據規則的規定,雖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2002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訴訟法證據若干規定》等相關法規,但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2、我國無論是直接詢問還是交叉詢問,一律禁止提出誘導性問題,而英美等國在主詢問或交叉性詢問時,並不完全禁止提出誘導性問題。

3、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不是庭審質證的必要條件,使質證的正當程式要求不能得到體現。

(三)司法鑑定存在的問題

1、目前,因我國的司法鑑定體制缺乏統一性,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准入制度不規範,各部門之間存在著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鑑自審的格局,造成多次鑑定、重複鑑定等情,尤其鑑定人員受一些不良風氣影響,作為社會一員的鑑定人必然與

其他人發生聯絡,導致司法鑑定出現錯誤。實踐中一案多次鑑定,充分說明司法鑑定必須進行質證,審查否則不利於查明事實真象,正確運用法律。當事人對證據享有的質證權是不附任何條件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質證範圍過小,對司法鑑定進行質證,其質證範圍並不當然涉及鑑定人。但現實中鑑定人出庭少之又少,當對司法鑑定存在疑問,即使宣讀司法鑑定後鑑定人仍在法庭上,當事人仍不能自行詢問鑑定人,如想詢問,必須先經法院的許可。

2、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鑑定的質證流於形式,司法鑑定不同於證人,可以詢問,司法鑑定作為書面形式,實際上對書面形式的司法鑑定無法開展本質意義的質證事實,它本身無法直接回答一些相關的問答,當事人對司法鑑定進行質詢,但不能直接、正面的問題,而當事人提出是否重新鑑定時,並有證據抵制,反駁該鑑定時,是否能夠重新鑑定,那就看法官是否同意。由此可見,就該鑑定應有的屬性來說,並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其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

二、司法鑑定質證的內容

(一)司法鑑定的真實性

所謂司法鑑定的真實性,是指司法鑑定本身體現的形式,思想內容反映出真實所具有客觀的本質屬性。必須存在客觀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觀,推測捏造的事物。認識和判斷是人的思維形式,是人的大腦對客觀外界作出反映和選擇,客觀外界能夠作為證據材料的事實多樣,一旦主觀感覺和選擇,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現出來,訴訟中的司法鑑定依照法定程式,經過質證,才最終成為實事的依據。質證主體首先應該就司法鑑定是否真實可靠,符合實際進行質證、辯論,司法鑑定確實充分、可靠是司法鑑定正確的一個前提條件,如司法鑑定的檢材不充分、不可靠,勢必影響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如鑑定人在鑑定時,有無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其技術水平怎樣等,這都會導致司法鑑定發生錯誤。

(二)司法鑑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有助於增強或減弱待證事實在心證所具的蓋然性的程式時,都可認為該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對某一證據對案件事實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的判斷,體現對其進行證據證明價值的評估。對證據關聯性的內涵的界定,涉及到證據與待證事實的問題,它是對證據關聯性在證據效力上的定位與價值評估,而關係到證據的形式或方式問題,它根源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絡,而不是受辦案人員主觀意志而轉移的,它是案件事實作用於客觀事實以及有關人員的主觀產生的。質證主體對證據證明力,即對案件事實是否有證據作用進行質問和辯論。證據本身對案件事實有無聯絡以及聯絡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實際是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判斷和評估的方式。

(三)司法鑑定的合法性

司法鑑定屬證據的一種,自然有證據的一般屬性,證據的合法性稱證據的許可性,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性指證據的主體、形式、收集都應依法進行。

1、鑑定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其人員應符合相應的資質和取得執業證書,依照法律規定,司法鑑定應當由符合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鑑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科學技能,鑑定人是否為司法機關指派、聘請或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由司法機關指派,鑑定人是否屬於合法擁有資質的機構,其證件是否年檢註冊。不具備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鑑定一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司法鑑定程式必須符合我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檢材是鑑定的物質基礎,提請鑑定、決定鑑定、受理鑑定、鑑定資料(材料)的提取、儲存、複製、鑑定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共同鑑定以及鑑定文書的製作各個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如果鑑定檢材不合法,勢必會影響到整個司法鑑定結合的合法性,鑑定的實質是以科學技術手段來綜合審查與核實證據,實體不真實,結論必然失去科學可靠性,甚至出現虛假和錯誤的結論。實體不真實的結論,顯然不能作為證據資料。無論是公、檢、法及社會其它的司法鑑定機構,所收集的材料應當是合法的,不允許採取欺騙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收集鑑定資料(材料),對訴訟中所涉及的鑑定材料的審查,應通過法庭質證進行。通過質證材料的來源,並依據有關法律,判定鑑定材料來源的合法性。

3、司法鑑定的形式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要求,要有鑑定人員(所有參加鑑定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不予認定,如當事人自己收集的傷害證明、病歷,無出具機構或出具人的蓋章、簽名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兩人以上簽名蓋章,只有一個人簽名、蓋章的,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司法鑑定質證的方法

質證是司法機關審查、認定證據有效力的一種形式和前提,質證的方法應根據

質證的物件和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方法,旨在包括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溝通,辯認等方法而對司法鑑定等證據質證,能夠確定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或能夠確定不能證實待證事實的存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予反駁的,應視為對該證據的承認。

由於各國法律對證據的範圍和方式不盡相同,質證的情況也不同。美國訴訟法中的證據有證人證言、實物證據、書證和展示證據四種,美國的證據程式法一般都適用證人證言的質證方式,即採取交叉詢問的方式,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要求法官向證人提問,由證人作對案件事實或有關的描述。我國法律對質證的方法無明文規定,依照我國國情,由審判長的指揮下采取交叉詢問的方法,充分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使質證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體現。

四、質證中的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的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資質

司法鑑定是否具有證明力或證明力大小、強弱,在質證中才顯示出來,我國法律雖未就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有詳細的規定,但我國訴訟法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對重新鑑定的條件和補充鑑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但同樣缺乏具體的適用規則。鑑定資格是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基礎,在質證中,一方當事人提出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格問題,鑑定人員未出庭闡述司法鑑定的檢材以及檢驗過程,或當事人不能當庭提交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質,一方當事人應當即有權申請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或擅自面對社會開展司法鑑定的,由登記機構給予處罰。《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亦對鑑定執業人的執業資格有嚴格的規定,因此,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當事人同樣有權提出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

(二)程式違法

鑑定程式違法分鑑定啟動程式和鑑定程式違法,啟動程式違法包括:1、申請鑑定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提出鑑定申請而司法機關仍准予委託鑑定的。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出鑑定申請,且該鑑定事項不屬司法機關依職權主動委託鑑定的,但司法機關仍然依職權主動委託鑑定的。3、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但未交納費用的。4、當事人申請但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鑑定程式違法是指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違反技術操作規程,這種違法是鑑定機構或鑑定人違反其職業操作規則所致,對司法鑑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存在明顯的不利影響,但依照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上述情況必須達到嚴重後果,才能作為當事人重新鑑定的條件,但何為嚴重後果,該規定未明確規定和解釋。

(二)司法鑑定依據明顯不足

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司法鑑定依據的檢材,應當確實。鑑定人在鑑定的過程中,檢驗的程式是否符合規範標準、行業要求。所依據的理由,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普通人就可以判斷出不足而得出的結論不能成立。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對於有缺陷的司法鑑定,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的方法解決的,可以不重新鑑定,司法鑑定有缺陷,能夠通過補充質證解決,應不允許重新鑑定。

(四)補充鑑定提出的主體

通常來說,如果司法鑑定存在瑕疵,當事人在質證中可以提出補充鑑定,對具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提出主體的應是雙方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訴訟能力的欠缺,在當事人未發現司法鑑定具有明顯瑕疵時,司法機關能否依其訴訟指揮權對當事人釋明,告知其有提出補充鑑定的權利,本人認為,司法鑑定作為一種法定證據情形,司法機關本身承擔著審查證據的職責,可以要求鑑定人複查,並且在修改、補充原司法鑑定或新發現的情況予以闡述的基礎上進行補充鑑定。

由此可見,關於司法鑑定質證的內容是十分多且十分複雜的。不僅有固定的模式,對於質證的要求也是規定的十分仔細的,鑑定結果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作用巨大,必須保證其真實可靠。這樣才會令判案結果公平公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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