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補充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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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司法鑑定補充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鑑定補充的情形有哪些?

在鑑定過程中發現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需要的,鑑定人有權要求委託機關補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原鑑定結論只是解決了其中的一部分問題,並沒有全部、徹底的解決所有的與待證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

2、在鑑定人就某一專門性問題做出鑑定結論後,法院又發現或當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該問題的新材料。

3、在原委託鑑定時,遺漏了需要解決的問題。

4、有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某些問題提出異議,並附有適當的理由和有價值的材料的。

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二、如何申請辦理司法鑑定?

第一步:委託

需要司法鑑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自己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二步:受理7個工作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及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委託鑑定的要求;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步:鑑定實施30日內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步:出具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且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哪些情形下司法鑑定意見書無效?

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比如傷殘等級鑑定,工程造價鑑定,筆跡鑑定、財物價格鑑定等等。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著當事人勝敗的命運。當有蝦下列情形的時候,可以認定司法鑑定無效: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鑑定的結果是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判定,一般需要司法鑑定補充的,就需要當事人申請,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必須要確保是屬於新的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鑑定機構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從而給予重新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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