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權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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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權是怎樣規定的

一、司法鑑定委託權是怎樣規定的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未設司法鑑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鑑定人員,並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職責。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名冊,根據鑑定物件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託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

第四條 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檢測、評估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業資質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

(五)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

第五條 以個人名義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專業資格證書;

(三)主要業績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等。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鑑定人進行全面審查,擇優確定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候選名單。

第七條 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稽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

第八條 經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第九條 已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年度稽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裝置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稽核有變更事項的,有關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託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需要進入鑑定人名冊的,仍應當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遇有鑑定人應當迴避等情形時,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重新選擇鑑定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委託鑑定的,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鑑定的有關情況,及時處理可能影響鑑定的問題。

第十四條 接受委託的鑑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

第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協調鑑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條 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有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法院視情節取消入冊資格,並在《人民法院報》公告。

二、法院委託鑑定的型別

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鑑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常用的專門鑑定主要有:司法會計鑑定、文書鑑定和“侵權”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醫學鑑定。

(一)司法會計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別判定的一項司法活動。

司法會計鑑定,通過解決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獲取司法會計鑑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鑑定物件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司法會計鑑定與其它司法鑑定一樣,需要通過檢驗檢材獲取鑑別判定專門性問題所需的資訊。

(二)文書鑑定

在文書司法鑑定中,委託鑑定是指公民個人、單位、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或案件時,對檔案的真實性有異議,委託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查明事實真相提供依據。委託鑑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準備送檢材料、填寫申請委託書、簽訂協議、提供有效證件和繳納鑑定費,最後領取鑑定書。

(三)人體傷害法醫鑑定

司法鑑定開展的業務範圍包括:由人民法院委託,正在審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檔案檢驗等。其他解決糾紛的單位如單位保衛部門,公安局派出所,婦聯,計生委,勞動人事部門等委託的有關損傷程度、損傷判定、傷殘程度、親子關係鑑定。

由人民法院委託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係,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由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檔案檢驗等。

法律上對司法鑑定的委託權是有著相關規定的,並不是每一個鑑定機構都能夠將鑑定結果,作為法庭上的證據來使用。一般的司法鑑定委託都只能夠是法院決定的,因此法院在要求訴訟人對某一證據進行鑑定時,是會指定對應的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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