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項行為不屬於貪汙受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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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項行為不屬於貪汙受賄行為?

一、哪項行為不屬於貪汙受賄行為?

貪汙罪作為一般貪汙行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汙違法行為的共性之外,還具有自身特性。構成貪汙罪的貪汙行為的,還具有貪汙數額與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汙罪與一般貪汙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千元人民幣。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人民幣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人民幣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人民幣,但是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是貪汙罪。

二、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

客觀表現

貪汙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害國家廉政制度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多數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也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密切相關,如拒不說明鉅額財產來源、隱瞞境外存款,還有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具有對向性的行賄、介紹賄賂的行為。行為方式除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表現為不作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現為作為。

2、犯罪主體

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自然人,一類是單位。就自然人來說,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就單位來說,既有純正的單位犯罪,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也有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如對單位行賄罪。

3、主觀能動性

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均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類犯罪。

我國的法律也會規範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公民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或者收受他人的賄賂,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貪汙受賄行為不僅會侵犯到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給社會的治安和輿論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貪汙受賄的處罰也會根據涉案金額和情節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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