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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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汙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另外,貪汙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汙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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