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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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行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且達到一定的數額。

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受賄罪

(一)、立案標準

l.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量刑: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有行賄就會存在有受賄,兩種都是會受到法律處罰,而對於此行為是明知故意還犯錯的情形,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照金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理,從而給予相應的處罰,不管是行賄和受賄都會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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