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存疑的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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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存疑的辯護詞怎麼寫?

證據存疑的辯護詞怎麼寫?

證據存疑辯護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受本案被告人韓某及其父親的委託,依法擔任韓某的辯護人。經多次會見韓某,審閱案件卷宗,參加兩次庭審,現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認為本案定罪證據存疑;公訴機關指控的被盜捲菸數量過大,證據不足,最多隻能按銷贓的數量認定;被盜捲菸有可能是假煙;韓某有坦白、認罪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本案定罪證據存疑。

沒有贓物和物證,也沒有發票、收據等原始書證,只有人證。

2、本案量刑證據存疑。

公訴機關指控的被盜捲菸數量過大,證據不足,最多隻能按銷贓的數量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6條第二款規定:“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二、辯護證據是怎樣的?

辯護證據又稱無罪證據、防禦證據,控訴證據的對稱。能夠否定犯罪事實,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免罪責的證據。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反駁控訴和法院製作無罪判決或減免刑罰的依據。在中國,不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提出辯護證據,而且,為了防止司法人員主觀片面、偏聽偏信,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凡是證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以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都屬於辯護證據。

辯護證據不一定是無罪證據。有時一個證據具有控訴和辯護的雙重性質,如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為來說,屬於控訴證據,就其自首行為來說,又屬於辯護證據;有時一個證據中,既有控訴的內容,又有辯護的內;有些證據,只有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說明其控訴或辯護的性質。

辯護證據通常是由辯護一方提出的證據。但並非絕對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公訴人也有責任提出辯護證據。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護證據原則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訴一方沒有提出辯護證據的責任。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分類,有助於全面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辯護人在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質疑時,如果是能直接佐證對方的證據是虛假的,可以提出辯護證據,人民法院在辯護證據提出之後,是應當立即對辯護證據的真假進行進行裁定的,在法院沒有確定其真實性之前,其是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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