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實際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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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實際標準嗎?

犯罪既遂的標準只能是實際標準嗎?

犯罪既遂的標準並不是只能為實際標準,也可以是形式標準。具體的標準如下:

1、犯罪既遂的形式標準

行為完全實現分則某條規定的構成事實,具備適用其後法定刑處罰的基準條件。

2、犯罪既遂的實質標準

使法益遭受侵害。

二、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雖然刑法上沒有規定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但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根據刑法對各類犯罪既遂的定義,我們可以瞭解到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說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型別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

(一)結果犯

結果犯是以法定結果的出現為既遂,結果是指犯罪行為通過犯罪物件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所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現實損害結果。這類犯罪較多,典型的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最高的法定結果就是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結果出現才為既遂。

(二)危險犯

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是以法定的可觀狀態的具備為標誌,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只要足以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發生就屬於既遂。

(三)行為犯

行為犯是指以犯罪行為實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為既遂,這類犯罪的既遂的出現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有形的犯罪結果,也不要求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即危險狀態的出現,而是以行為完成為標誌。

三、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

1、關於定罪和法條引用問題。應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罪名上不需要標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書的敘述部分,應表明行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況。對法律條文僅直接引用分則具體犯罪條文即可。

2、注意對同種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區別對待。對危害性和罪責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處罰時應予以適當的區別對待。

3、在既遂犯同時具備其他寬嚴處罰的情節尤其是法定的寬嚴處罰情節時,要注意同時引用相關的條款。

任何犯罪行為實施之後,若最終呈現出法定權益受到侵害,那麼就會被認定為是犯罪既遂。此時不管受害一方是否原諒犯罪行為實施者,該犯罪主體都會受到刑事處罰。既遂犯由於已經滿足了犯罪構成要件,故此並不存在不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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