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的主觀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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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想防衛的主觀特徵是什麼?

假想防衛的主觀特徵是什麼?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於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物件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物件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假想防衛不應以故意犯罪來處理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為前提條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又是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為重要內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也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衛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的防衛行為雖然是故意行為,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識錯誤的基礎之上的。

司法機關在對假想防衛進行認定時,一般需要結合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對於假想防衛的具體情況,還應當對假想防衛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明確的處理,其中最重的認定就是假想防衛所進行的處理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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