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絕辯護有幾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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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拒絕辯護有幾次機會?

當事人拒絕辯護有幾次機會?

1、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絕辯護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定的辯護律師的,需要正當理由,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須有辯護律師。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辯護,拒絕兩次後,自行辯護。

被告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2、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式中的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案件。

二、法律依據

《高法解釋》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五十五條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的,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適用前條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六條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佈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願縮短時間的除外。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給社會的治安的秩序造成嚴重的危害,所以在發生了違反行為後,司法機關是一定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在法律中也明確的規定了,當事人是有權利聘請律師來為自己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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